台灣虛擬資產服務法三讀通過 2026 完整指南:穩定幣、許可制、罰則、過渡期一次看懂

Crumax
分享
台灣虛擬資產服務法三讀通過 2026 完整指南:穩定幣、許可制、罰則、過渡期一次看懂

立法院 2026 年 6 月 30 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這部台灣首部虛擬資產專法已由總統於 2026 年 7 月 22 日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本指南完整解析三讀條文核心: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採全面許可制、穩定幣發行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十足準備全額信託、不得付息,詐欺與市場操縱最重關 10 年並處 2 億元罰金;既有 VASP 須在法施行後 12 個月內申請許可、21 個月內取得證照,必要時得再延長 3 個月。立法院並通過 15 項附帶決議,涵蓋境外平台監管、衍生品 1 年內規劃案、自律機制等。

6 月 30 日三讀通過時程:從 4 月政院版到 6 月院會三讀

《虛擬資產服務法》立法歷程橫跨一年半。金管會 2025 年下半年完成政策架構、2026 年 3 月 25 日預告草案、4 月 2 日由行政院會通過版本送立法院;歷經財政委員會初審、跨黨團逐條協商,立法院會於 2026 年 6 月 30 日三讀通過全部條文。5 月 7 日金管會記者會同時宣布 5 家銀行核准虛擬資產保管、台銀完成黃金代幣化實證,與本法在子法制定上互相銜接。

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第 2 條);穩定幣發行人須向金管會申請許可,金管會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第 34 條)。國際合作授權部分,金管會或其授權之機構、團體,得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協定或協議。法案總計 56 條,分為總則、虛擬資產服務商、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及管理、管理及監督、罰則、附則七章。

廣告 - 內文未完請往下捲動

VASP 全面許可制:七類業務與兩階段審查

法案要求所有 VASP 依業務種類分別取得金管會許可且發給許可證照,方得正式營業;未經許可且未取得許可證照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虛擬資產業務。依第 6 條,VASP 分為七種,分別為虛擬資產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借貸商,以及經營「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虛擬資產服務」的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其中借貸商對應受讓虛擬資產並約定返還相同或較高數量、價值的業務,加密借貸自此納入許可範圍。條文未單獨列出衍生品類別。

組織形式上,VASP 原則上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經營,需符合最低實收資本額要求與營業保證金規範,並依負責人資格條件設置;金融機構在取得金管會核准後,得兼營虛擬資產業務。VASP 須加入同業公會,未加入者不得開始營業;同業公會由主管機關監督,並負責處置、宣導及教育訓練。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且執行完畢未逾 5 年者,不得擔任負責人。

共通管理規範方面,VASP 須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資通系統安全管理制度、營運持續性政策;客戶資產須與 VASP 自有財產分別獨立保管、法定貨幣應交付信託,且所有台幣或外幣收付須透過銀行存款專戶處理。法案另要求 VASP 在發現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時應立即暫停相關交易、配合政府強化打詐力道。

個別 VASP 規範方面,交換商須確保所提供的虛擬資產具備發行說明文書並公告(第 24 條);交易平台商須訂定上下架審查基準與程序,並建置防止市場交易不公正與價量異常警示機制(第 25 條);保管商不得與客戶約定財產權移轉,委託他人保管時受託者限主管機關許可的保管商(第 26、27 條);承銷商須確保發行說明文書並訂定審查基準(第 28 條)。

穩定幣納管:100% 準備全額信託、會商央行、不得付息

穩定幣專章是本法最受市場關注的部分。法案定義穩定幣為「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穩定幣發行人須向金管會申請許可,核發前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發行人限股份有限公司,並設有最低實收資本額要求。

準備資產規範部分,穩定幣發行人須設置與維持十足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金融機構,且該準備資產應與發行人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規定繳存的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定期查核。發行人不得就其發行的穩定幣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發行人破產時,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金管會副主委陳彥良過去說明,穩定幣並未限制只有銀行可以發行,但初步將以銀行優先,理由是銀行在資本與風險控管上較能符合監理門檻;其他業者則依業務性質訂定相應的資本額與營業保證金規範,詳細細節待子法通過後再對外說明。鏈新聞 5 月 31 日另深度報導USDC/USDT 在台會計處理,揭示業者對穩定幣的合規對應已進入會計與內控層次。

詐欺與市場操縱重罰:3-10 年徒刑、1000 萬-2 億罰金

本法刑事責任分為兩級。第一級為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或未經許可發行穩定幣,最重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第二級為市場操縱或詐欺行為。法案禁止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資訊的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以及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的操縱行為;違反者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且行為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他罰則方面,違反客戶資產分別獨立、內部控制、資訊揭露與紀錄保存等義務,處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 6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 52 條);申請事項或業務文件有虛偽、隱匿記載,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40 萬元以下罰金(第 50 條);非 VASP 使用易使人誤認為 VASP 的名稱,依第 51 條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屬刑事罰而非罰鍰。法人責任與易服勞役另有規定(第 53、54 條)。退場機制上,當 VASP 因業務或財務狀況惡化而恐損及客戶權益時,金管會得禁止其財產移轉或命令業務移轉;若業者已無法繼續經營,金管會可指定其他 VASP 承接業務、以保障用戶資產安全。

旅行規則:2026 年 10 月 20 日正式施行,轉逾 3 萬須附身分資訊

金管會 2026 年 10 月 20 日修正發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7 條、第 14 條、第 18 條,自發布日施行,旅行規則(Travel Rule)正式上路。這套辦法依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訂定,不是《虛擬資產服務法》的子法。不論移轉金額多寡,VASP 都須取得轉出人與接收人的必要資訊;移轉價值逾新台幣 3 萬元時,轉出人為自然人須額外提供出生日期與住所地址,法人須提供官方辨識編號與設立登記地址,擔任接收方的 VASP 也須把收到的接收人資訊與自身客戶資料核對。

依修正後第 7 條,適用範圍與期程由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金管會核定。金管會新聞稿表示,辦法發布後先實施境內 VASP 之間的移轉;證期局副局長黃仲豪 2026 年 10 月 20 日在記者會表示,跨國移轉預計 2027 年底前上路。用戶轉帳時要填哪些資料,見轉帳規則(Travel Rule)上路報導。

過渡期 12/21/3 月與條文架構:56 條七章對照表

過渡期條款(第 55 條)規定:法施行前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 VASP,應於法施行後 12 個月內向金管會申請許可,並於 21 個月內經金管會許可且發給許可證照,必要時得再延長 3 個月。期間屆滿未申請或未獲許可者,不得繼續經營。施行日期(第 56 條)由行政院定之,須先由金管會完成子法制定。

以下為 2026 年 7 月 22 日公布條文的 56 條七章架構與重點對照:

章節 條次 重點
第一章 總則 第 1-5 條 立法目的、金管會為主管機關、用詞定義、創新實驗、國際合作
第二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 第 6-28 條 七種 VASP、許可制、組織與資本額、負責人資格、資產分離保管、內部控制與資安、交易平台上下架審查、保管商委外、承銷商發行說明文書
第三章 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 第 29-33 條 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章程與自律公約、主管機關監督、教育宣導
第四章 穩定幣發行及管理 第 34-41 條 發行許可、會商央行同意、十足準備全額信託、不得付息、贖回保障、破產優先、資訊揭露
第五章 管理及監督 第 42-46 條 禁止詐欺與市場操縱、主管機關檢查權與停業權、退場機制
第六章 罰則 第 47-54 條 刑事責任(未經許可 7 年/1 億;操縱 3-10 年/1000 萬-2 億)、行政罰鍰
第七章 附則 第 55-56 條 12 個月申請、21 個月取證照、必要時得延長 3 個月、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附帶決議 15 項:境外平台監管、衍生品 1 年內規劃案

立法院通過 15 項附帶決議,其中最受市場關注的兩項分別為境外平台監管與衍生品開放規劃。境外平台監管部分,附帶決議明文要求金管會加強管理未經核准設立的境外交易平台,以防堵洗錢與詐騙漏洞、避免境外業者侵蝕國內產業發展。本決議呼應第 7 條第 3 項境外 VASP 在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的規定。

衍生品開放規劃部分,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在法案通過 1 年內,提出開放虛擬資產業提供衍生性虛擬資產商品服務的規劃案。鏈新聞 5 月 15 日已先報導金管會曾在草案討論階段表態衍生品將開放但限適格投資人、槓桿上限由金管會定。其他 13 項附帶決議涵蓋自律機制強化、客戶資產分離保管實務、業者退場機制、消費者教育、資安認證等面向。

業界回應:VASP 公會宣示三大任務

中華民國虛擬資產服務商業同業公會(VASP 公會)三讀通過當日發布聲明,宣示三大核心任務:推動子法以確保市場平穩過渡(含設置辦法、人員管理規則、管理辦法、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委外作業辦法、財報編製準則七項)、接軌國際並強化境外平台管理、串聯檢警調與金融機構建立鏈上交易軌跡分析與跨域聯防反詐機制;並透過上下架審查、紀律、防範金融詐騙暨法遵三大委員會輔導業者過渡。鏈新聞 6 月 30 日另完整報導 VASP 公會三大任務細節。

境外穩定幣 USDT/USDC 在台路徑:業者承載責任與過渡期

本法對台灣加密交易人最直接的影響,是境外穩定幣 USDT、USDC 等的法律地位。法案第 35 條規定,VASP 提供涉及穩定幣的服務,該穩定幣須經許可發行或經申請金管會同意交易,這條條款直接決定 USDT 與 USDC 在台合規平台上的交易對能否續存。對既有持有 USDT/USDC 的用戶而言,過渡期內可繼續持有與交易,但業者必須在 12-21 個月內取得許可,期間需符合客戶資產分離保管、反洗錢與內部控制要求。鏈新聞 6 月 30 日深度分析過 USDT/USDC 在台路徑,包括發行人在台申請、業者承載責任與附帶決議的境外平台監管要求。

境外 VASP(如 Binance、Bybit、OKX 等)若欲在台繼續服務,須在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並取得金管會許可。法案規定境外設立之 VASP 如在境內經營虛擬資產業務,亦應受本法管理;境外設立的分公司亦應經金管會許可。對台灣用戶而言,過渡期結束後使用未取得許可的境外平台將屬非法路徑,且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加強執法。

國際比較:台灣 vs 歐盟 MiCA vs 美國 GENIUS Act 三框架對照

2026 年是三大法域穩定幣與 VASP 監管同步進入全面納管階段的關鍵年份。歐盟 MiCA 規則的穩定幣條款已於 2024 年 6 月 30 日生效、加密資產服務商(CASP)過渡期 2026 年 7 月 1 日結束;美國《GENIUS Act》2025 年 7 月 18 日由總統簽署生效、子法制定期限 2026 年 7 月 18 日;台灣《虛擬資產服務法》2026 年 6 月 30 日三讀通過。三套框架對穩定幣的核心要求高度一致:100% 或 1:1 準備、隔離保管、禁止付息、跨境發行人受嚴格限制;分歧主要在發行人結構與主管機關設計。

台灣 VASP 法的特色在於:穩定幣發行核可須由金融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同意」,反映台灣對穩定幣可能影響法定貨幣金融秩序的審慎態度;歐盟 MiCA 把穩定幣分為 EMT 與 ART 兩類、套用既有信用機構與電子貨幣機構框架;美國 GENIUS Act 建立三軌發行人結構(受保銀行子公司/聯邦非銀行/州核可),州核可發行人單一發行上限為 100 億美元。鏈新聞 6 月 30 日另發布穩定幣監管三框架完整指南,含詳細對照速覽表與深度條文比較。

新台幣穩定幣還沒出現,法律先把門檻定好了

截至 2026 年 10 月 22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仍標示《虛擬資產服務法》生效日期未定,市面上沒有依本法許可發行的新台幣穩定幣。原因不是沒人想做,而是《虛擬資產服務法》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金管會須先完成子法制定,發行人也必須先取得許可。在這之前,任何宣稱「台幣穩定幣」的商品都不在本法的保護範圍內。

依本法,想發行新台幣穩定幣要跨過的門檻包括:發行人限股份有限公司並符合最低實收資本額要求、向金管會申請許可且核發前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維持十足準備資產並存放於境內金融機構、準備資產與自有財產分離且除繳存部分外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定期查核。發行人不得就其發行的穩定幣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發行人破產時,準備資產不屬於破產財團,持有人對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權。

主管機關的態度在立法前就已表態。金管會主委彭金隆 2025 年 12 月 3 日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若立法進展順利,台灣本地發行的穩定幣最快可在 2026 年下半年上路,初期由金融機構負責發行;他並指出金管會與央行已達成共識,發行將限制於持牌金融機構。當時的完整說法見鏈新聞報導。

中央銀行的立場相對保守。總裁楊金龍在同期記者會上表示,法幣支撐的虛擬貨幣採用率確實快速上升,但尚未達到作為貨幣系統支柱所需的標準,也未符合國際清算銀行提出的貨幣統一性、彈性與完整性等關鍵標準。兩個機關對時程與方向的差異,鏈新聞曾整理過雙方的分歧。

在新台幣穩定幣出現之前,台灣用戶實際使用的仍是 USDT 與 USDC 這類境外美元穩定幣。穩定幣本身的分類、脫鉤風險與如何判斷發行方可不可靠,見穩定幣完整解析。

常見問題 FAQ

《虛擬資產服務法》什麼時候正式施行?

立法院 2026 年 6 月 30 日三讀通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在行政院公告施行日期前,金管會須先完成子法制定。總統已於 2026 年 7 月 22 日公布本法,截至 2026 年 10 月 16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仍標示本法生效日期未定。既有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 VASP 在施行日後仍有 12 個月申請許可、21 個月取得證照的過渡期(必要時得再延長 3 個月)。

現在已登記的交易所還能繼續營業嗎?

可以。法案第 55 條過渡條款規定:施行後 12 個月內,現行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 VASP 須向金管會申請許可;施行後 21 個月內須經金管會許可並取得許可證照(必要時得延長 3 個月,並以 1 次為限),期間得繼續營業。屆期未申請或未獲許可者,不得繼續經營。

VASP 許可制跟現在的洗錢防制登記制有什麼差別?

登記制門檻較低,僅需完成反洗錢申報即可;許可制下,業者需符合資本額、組織形式、內部控制、資通安全、營運持續性政策、負責人前科限制等更嚴格要求,並取得金管會核發的許可證照才能營業。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虛擬資產業務者,最重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

穩定幣只有銀行可以發行嗎?

法案並未限制只有銀行可發行穩定幣,但初步將以銀行優先,因銀行在資本與風險控管上較能符合監理門檻。發行人須為股份有限公司、設有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行前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其他業者可依業務性質申請,詳細資本額與營業保證金要求待子法公告。

USDT、USDC 在台灣會被禁用嗎?

不會直接禁用,但須經金管會同意。法案規定境外穩定幣在台交易亦須主管機關同意。過渡期內,既有持有 USDT/USDC 的用戶可繼續持有與交易;過渡期結束後,台灣合規平台上的 USDT/USDC 交易對能否續存,取決於發行人或業者是否取得金管會同意。附帶決議並要求金管會加強管理未經核准設立的境外交易平台。

用 Binance、Bybit 等境外平台還合法嗎?

本法施行後,境外設立的 VASP 如在境內經營虛擬資產業務,亦應受本法管理;境外 VASP 須在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並取得金管會許可。過渡期結束後使用未取得許可的境外平台將屬非法路徑。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加強執法、防堵洗錢與詐騙漏洞、避免境外業者侵蝕國內產業發展。

衍生性虛擬資產商品什麼時候會開放?

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在法案通過 1 年內提出開放虛擬資產業提供衍生性虛擬資產商品服務的規劃案。金管會曾在草案討論階段表態衍生品將開放但限適格投資人、槓桿上限由金管會定。

一般投資人受到哪些保護?

法案要求 VASP 客戶資產須與自有財產分別獨立保管、法定貨幣交付信託、所有台幣外幣收付須透過銀行存款專戶處理;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準備資產不屬於破產財團、持有人有優先受清償權。詐欺操縱重罰至 10 年徒刑、2 億罰金。退場機制上,金管會可命令財產不得移轉或指定其他 VASP 承接業務,確保用戶資產不受影響。

相關指南

風險提示

加密貨幣投資具有高度風險,其價格可能波動劇烈,您可能損失全部本金。請謹慎評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