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預告修 VASP 旅行規則:轉逾 3 萬元須附身份資訊

Elpon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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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告修 VASP 旅行規則:轉逾 3 萬元須附身份資訊

台灣加密轉帳的「實名溯源」規則要再升級。金管會於 8 月 13 日預告修正「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七、十四、十八條草案,核心是把虛擬資產移轉的「旅行規則」(travel rule)寫得更細,對接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於今年 6 月修正後的第十六項建議。預告期至 9 月 14 日,各界可向金管會陳述意見。

以 3 萬元為界:小額留姓名與錢包,大額須附身份資訊

修正後的第七條,把轉出方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該蒐集的資訊分成兩級。當單筆移轉價值未逾新臺幣 3 萬元時,只需取得轉出人與接收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轉出與接收的錢包資訊。一旦移轉價值逾新臺幣 3 萬元,就要再加上更完整的身份資料:轉出人若是自然人,須附出生日期與住所地地址,法人則須附官方辨識編號與設立登記地地址;接收人若是自然人,須提供住所地的國家與城市名稱,法人則須提供官方辨識編號與設立登記地的國家、城市名稱。VASP 若無法依規定取得並傳遞這些資訊,就不得執行該筆移轉。

新增接收方「核對義務」,資訊須能迅速提供

這次也強化了接收端的責任。參酌 FATF 第十六項建議的註釋,草案新增:當移轉價值逾新臺幣 3 萬元時,擔任接收方的 VASP 應就自己持有的資訊,與轉出方提供的接收人姓名或名稱、錢包資訊進行核對;若核對過程發現異常,業者須備有以風險為基礎的政策與程序,判斷何時執行、拒絕或暫停移轉,並做適當的後續追蹤。相關資訊也要依規定保存,遇權責機關要求提供時,須確保能夠迅速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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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路時程交給公會訂定並報金管會核定

草案並沒有把旅行規則的細部適用時間一次寫死。考量資訊傳遞機制、訊息格式標準化與跨境系統介接都需要建置期,修正條文新增授權:第七條第一至三項的適用範圍與期程,改由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金管會核定,以保留實務運作彈性。第十四條僅配合第七條做文字調整,第十八條則增訂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整體來看,這波修法延續台灣自 6 月三讀《虛擬資產服務法》以來,與國際監理標準加速接軌的方向;想了解台灣 VASP 監理全貌,可參考鏈新聞的台灣虛擬資產服務法完整指南。要提醒的是,目前仍是草案預告階段,最終條文與實際上路時程,仍以金管會後續正式發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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