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專法」是為了保護業者或消費者?楊岳平教授解讀台灣監管之路

Elponc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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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專法」是為了保護業者或消費者?楊岳平教授解讀台灣監管之路

台灣監管朝向「專法」討論,立法委員江永昌於 10 月 6 日召開「虛擬資產專法之必要」公聽會,以立委版本之專法,向公眾徵詢意見。公聽會邀請到哈佛大學法學博士、台灣大學法學副教授 – 楊岳平,他對「此份專法提案」以及台灣對專法的發展做出評論。

台灣「加密專法」是為了保護業者,還是消費者?

根據「比特幣及虛擬通貨發展協會」紀錄,楊岳平教授認為,立法委員江永昌版專法提案主要還是利用金管會指導原則、公會自律規則來做,但若「制定專法」只針對業者,實屬可惜。應該有更重要的議題需要透過專法來處理:

規範市場:詐欺、操縱、內線交易

楊岳平教授認為,「詐欺、操縱、內線交易」等金融產品常見的問題,儘管專法提案有制定規範,但僅限於虛擬資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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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會去內線交易、會去操縱、在市場上合作詐欺的不限於業者,包含投資人、相關知名人士等都會參與到其中,這才是真正要管的。

防止業者操縱行為,目前的自律規範裡也都已經有了。因此,專法應可以做得更多。

罰則太輕,甚至不用罰?

楊岳平教授表示,專法提案中違法罰鍰太輕,甚至是用衡量業者損益的方式來罰款。「甚至很多業者不一定有賺錢,是不是就不用罰了?」楊教授說道「這個其實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如何有效偵查?

楊岳平教授表示,用行政罰鍰的方式來偵查金融事件,通常都會遇到一個問題:

金融主管機關的行政調查權其實有限,沒辦法查到這麼細緻的不法行為。

例如:金融法規中的「未經許可從事業務」,包括各種的操縱內線交易等等的行為,都搭配著刑事責任。需要靠檢警調查資源,才有可能去做有效的偵查。

公會自擬規則就是在放水

楊岳平教授表示,立委版本專法有個較大問題,就是很多規則都叫同業公會先去擬定,然後再由主管機關去頒布。

「這個做法其實在憲政體制上有非常大的問題,我們在規範虛擬資產產業不是只為了業者,我們有消費者的保護、投資人的保護,有現在的投資人、未來的投資人的保護,業者沒有辦法代表這些人。」

「你讓同業公會去制定這些規則的結果其實就是在放水。」

楊岳平教授認為,這個其實是非常有問題、沒有民主正當性的做法。

公會自律並不能作為裁罰基礎

楊岳平教授表示,同業公會可以制定自律規範,但那並不是法律、也不是命令,不能夠作為裁罰基礎。

主管機關必須自行制定,同業公會的意見可作為參考。而不應該是「同業公會擬好了給金管會,看金管會要不要發布」,這個作法是有非常大的問題的。

(延伸報導:九家交易所成立公會籌備處)

誤解國際監理規則,易造成立法缺陷

目前多國在制定數位資產監理框架時,都會參考歐盟、FATF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的框架與指導。楊岳平教授認為,由於立委版專法對於這些國際規範的誤解,制訂出來的規範,可能會造成法律漏洞,因此將其一一點出。

  • 對「穩定幣」監理誤解:立委版專法對歐盟 MiCA 法案中提到的「電子貨幣代幣」有所誤解。它指的並不是「數位法定貨幣」,而是我們所熟知的 USDT、USDC 這些最經典的穩定幣,所以它才說可以由銀行、可以由電子支付業者去發。
穩定幣草案
立委版專法提到的 MiCA 內容
  • 對「NFT」監理誤解:立委版專法解讀「FATF」規範有錯誤,認為 NFT 並不需專法監管範圍內。但是 FATF 對 NFT 的監理態度,也是要看 NFT 的內容跟 NFT 的性質去做區別的,如果基於誤解將 NFT 排除專法,反而會製造大漏洞。

(延伸閱讀:SEC 將 NFT 視為未註冊證券案例)

台灣專法提案罰則大漏洞

此外,楊岳平教授也提到,立委版專法想區分法人與自然人的不同罰則是完全錯誤的。自然人業者的懲戒刑度才六個月以下,這樣業者都會趨向去做自然人業者,反正違法的處罰也不重。國內法制是不會這樣處理的。

你犯法了就是一樣的處理方式,不管你是自然人還是法人。

專法立意良善,欠缺登記機制

楊岳平教授認為,專法立意良善,加上金管會主管,與指導原則的發布,已漸有雛型。然而,當前的洗錢防制法一直欠缺「虛擬資產業者的許可或登記機制」,使得主管機關依法無據,只能透過「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來替代登記制度。

洗防聲明問題:不登記也沒裁罰

楊岳平教授認為,洗防聲明替代登記制度的問題是,遇到不進行洗防聲明、不遵守指導原則的業者,裁罰基礎都很薄弱。

專法還需時間,登記制裁罰規則可先上路

楊岳平教授建議,制定專法還需要時間,但至少可以先修訂洗錢防制法,設立「虛擬資產業者登記制度」,將不登記、不遵守規範的裁罰規定進去。如此一來,便可以對虛擬資產業者開展比較完整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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