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EX|媒體急刪文、代言人無回應!不實廣告恐附帶民事賠償、刑事詐欺

Elponc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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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EX|媒體急刪文、代言人無回應!不實廣告恐附帶民事賠償、刑事詐欺

交易所 JPEX 遭香港監管二度警示,開始限制出金,受災維權用戶四起。受害者吶喊:「難道那些人都不用負責嗎?」,部分收費行銷的媒體開始刪除文章,代言人陳零九等也沒有公開回應。

本篇講討論「不實廣告」可能面臨的罰則,以及媒體標示「免責聲明」就真的可以「免責」收取廣告費了嗎?

JPEX 台灣推手:媒體急刪文、代言人陳零九無回應

幣圈資訊專頁《雷司紀 Raysky》回憶交易所 JPEX 整起事件,以及他早前因為警示社群受到的負面反應。認為也不能怪投資 JPEX 的人這麼多,因為之前的宣傳真的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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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了陳零九來擔任品牌大使宣傳、在台北有一棟區塊鏈大樓聲勢浩大、科幣託開實體講座送錢號召力十足、鐘培生拳上贊助造勢如火如荼、動區不斷發新聞稿擴大宣傳(聽說開始刪新聞了)、Tony  (幣方、跳跳虎 OTC) 揚言要開告講過 JPEX 壞話的人 (圖三圖四)…」

面對鋪天蓋地的宣傳,鏈新聞訪問之受災戶認為,這些「JPEX 台灣推手」可以為此案負責,畢竟他們是公眾人物或組織。儘管包含 FTX 等案例,確實有對代言人提告獲賠。不過,在台灣有法可管嗎?

網路媒體有責:台灣修法阻絕網路投資詐騙

今年五月,台灣立院剛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案」,對「網路媒體」等業者有規範,「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委託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網路平台業者如果刊播非法廣告,使他人誤信或被詐欺而受有損害,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現行法規定,「違法投資廣告」未於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的處置者,可處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二倍至五倍至改善為止

(註:香港證監會自 2022 年 7 月 8日 起已將 JPEX 列入證監會的無牌公司及可疑網站名單,社群廣為討論,台灣業者「不知情難度高」。)

由於 JPEX 業務包含衍生品與理財產品,定義上皆屬於證券投資或業務,實際上有待台灣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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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廣告示例

公平交易法也對廣告者有罰則:報酬倍數奉還、連帶賠償

據公平交易法,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像是陳零九等人的「代言人」,就屬於「廣告薦證者」。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由於陳零九等人與媒體都屬於公眾人物與機構,並不在賠償報酬十倍以內的限制。主管機關對於違反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註:香港證監會自 2022 年 7 月 8日 起已將 JPEX 列入證監會的無牌公司及可疑網站名單,社群廣為討論,台灣業者「不知情難度高」。)

「免責聲明」有用嗎?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對於免責聲明的效力都有解釋。如果違反誠信原則、有故意過失之責任,或是試圖加重他方當事人 之人責任者,免責聲明都是無效的。且就算有免責聲明,當事人都還是有權利去追訴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民法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民法第 247 條之 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加密貨幣陷阱多,廣告代言需更警覺

台灣監管未明,海內外加密貨幣業者既無牌照,也少有細部法令可依循。名人與廣告商接獲海外可疑廣告時,也會有難辨實情的時候,或是受到金錢利誘,鋌而走險。一但可疑廣告主發生不法情事,廣告代言商可能連帶受害。若是在知情下,還接受廣告,也會加重罰則,不得不謹慎。

(註:利益揭露,鏈新聞曾於 JPEX 進入台灣市場前,2022 年三月與六月,以贊助文章名義發布,JPEX 與足球俱樂部合作,以及人才招募新聞,共兩篇,當前已下架。在香港讀者大幅回報後,已無商業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