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詐欺防制辦法:VASP 變賣警示資產發還,跨業照會限 5 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2026 年 5 月 28 日預告修正「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現行 70 條條文中修正 52 條,並新增 3 條。本次修法依據 2026 年 1 月 21 日修正公布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8 條至第 11 條,補齊銀行、電子支付、發卡機構與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的跨業合作義務、警示帳號處理流程,以及防制詐欺犯罪平臺的法源。
VASP 取得警示虛擬資產變賣發還權
草案第 64 條新增第二項,明定 VASP 在發還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的剩餘虛擬資產時,得先將該等虛擬資產變賣,再將變賣所得款項發還被害人。草案說明指出,部分詐欺犯罪被害人並未持有虛擬資產帳號,無法直接接收已轉換為虛擬資產的遭詐款項,加上虛擬資產價值會隨市場波動,因此明定 VASP 得執行變賣,以利確認警示帳號內剩餘款項與虛擬資產的總價值。
第 65 條同步規定,VASP 辦理警示虛擬資產發還時,其他 VASP、存款業務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應在必要範圍內提供匯款帳戶資訊、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虛擬帳號等發還作業所需資料。相關欄位、格式與作業程序由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洽商銀行公會與電子支付商業同業公會後訂定,並報金管會備查。
跨業照會限 5 個營業日,異常認定基準擴大
第 14 條規定,VASP 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異常虛擬資產帳號執行控管措施,或有辨識疑似詐欺交易必要時,得以電話、電子郵件、防制詐欺犯罪平臺或其他方式,照會其他 VASP、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取得相關資訊。受照會者應於 5 個營業日內提供戶名、開立日期、客戶年齡、職業類別、開立或交易目的,以及帳號是否異常與監控狀態等項目。
第 12 條同步把異常虛擬資產帳號的認定基準從現行 9 款擴大至 13 款。新增情境包含:客戶手機號碼與同一 VASP 內其他警示帳號客戶相同且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非本國籍人士居留證已遭註銷或逾期居留、客戶遭通報為失蹤人口、屬司法警察機關所列疑涉詐騙境內虛擬資產帳號,以及違反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自律規範所列疑似涉及詐欺犯罪表徵者。
第 16 條新增第三款規範銀行替 VASP 開立的信託存款專戶下虛擬帳號流程:警示虛擬帳號若位於 VASP 信託存款專戶下,存款業務機構通知 VASP 後,VASP 應查詢通報詐欺款項是否全部或部分留存於該虛擬帳號,並將查詢結果回復受款的存款業務機構。
防制詐欺犯罪平臺納入核准制
修正草案新增第六章「防制詐欺犯罪平臺之作業」,含第 70 條至第 72 條。第 70 條規定,建立防制詐欺犯罪平臺的機構應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並檢具作業規劃書、參與機構蒐集與處理客戶資訊範圍說明、各關係人權利義務約定書、平臺資訊系統與安全控管作業說明等文件。
草案說明指出,修正發布前已陳報金管會洽悉並建立運作中的平臺,例如財金資訊公司的「金融阻詐聯防平臺」、聯合徵信中心的「金融同業間歹徒詐騙案件通報系統」,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視為已取得核准,無須重新申請。
第 71 條與第 72 條規範平臺參與機構的使用範圍,包含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的分析辨識,以及照會、通報、帳戶帳號控管等作業;並授權平臺建立機構與參與機構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參與機構的客戶資訊。
本次修正草案自發布日施行。聯絡單位為金管會銀行局法規制度組(02-8968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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