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預告虛擬資產服務法 8 項子法,交易平台資本額至少 1 億

Elpon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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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告虛擬資產服務法 8 項子法,交易平台資本額至少 1 億

金管會 11 月 3 日發布新聞稿,說明已研訂《虛擬資產服務法》授權的 8 項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管理子法草案,近日內預告徵求各方意見。草案訂出各類業者的最低實收資本額:交易平台商與保管商 1 億元、借貸商 2 億元,經營兩種以上業務要合併計算。

《虛擬資產服務法》在 7 月 22 日由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金管會表示,母法與授權子法將在同一天公告施行。

同一天,金管會也另外預告「穩定幣發行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金管會主委彭金隆 9 月曾說過,子法共有九項,包含穩定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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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項子法:從設立許可到同業公會,業者營運全面納管

這 8 項草案涵蓋業者設置許可、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業務與財務管理、內部控制、作業委外、帳號與異常交易管理、財務報告,以及同業公會管理。

草案名稱 規範重點
虛擬資產服務商設置辦法 設置許可、最低實收資本額、金融機構兼營
虛擬資產服務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人員資格條件與教育訓練
虛擬資產服務商管理辦法 業務與財務管理、營業保證金、借貸商規範
虛擬資產服務商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處理準則 內部控制三道防線
虛擬資產服務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辦法 作業委外
虛擬資產帳號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帳號與異常交易管理
虛擬資產服務商財務報告編製及申報辦法 財報編製與公告申報
虛擬資產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公會自律規範

資本額與保證金:交易平台商資本額 1 億元、繳存 3,000 萬元保證金

草案依業務類別訂出最低實收資本額:交換商、移轉商與承銷商 5,000 萬元,交易平台商與保管商 1 億元,借貸商 2 億元。經營兩種以上業務的,數額要合併計算;金融機構兼營,或境外業者在台設立分支機構,也要依同樣數額指撥專用營運資金。

營業保證金同樣依業務分級:交換商、移轉商與承銷商 1,000 萬元,交易平台商與保管商 3,000 萬元,借貸商 5,000 萬元,同樣合併計算,金管會也可以視業者規模與風險要求提高。

保管商另有一項規定:每年 6 月底與 12 月底,要依客戶虛擬資產保管餘額,扣除委託金融機構保管或經金管會核准的部分後,再繳存 2.5% 的營業保證金。

證期局 10 月 28 日更新的洗錢防制登記名單上共有 11 家業者。證期局副局長黃仲豪 11 月 3 日在記者會上表示,資本額部分,七家現行業者都還需要辦理增資補足。草案另有既有業者的過渡規定,實際適用仍以定案條文為準。

銀行可兼營四類業務,新增借貸商規範

金融機構兼營方面,金管會採漸進開放:初期由目前已實際承作虛擬資產保管業務的銀行兼營,開放交換商、移轉商、保管商與承銷商四類業務,其中交換商與移轉商只能服務法人客戶。金管會表示,考量新台幣穩定幣未來可能有更多應用場景,草案保留之後開放其他業務的彈性。

草案也新增虛擬資產借貸商的管理。借貸商是向客戶借入虛擬資產、約定返還相同或更高數量或價值的業者,金管會認為流動性風險較高,因此規定借貸商要有經營交易平台業務滿 1 年,或交換與保管業務都滿 2 年的資歷,並限制借入資產的用途、數量與標的。

人員方面,業務人員要上滿 24 小時以上的專業課程,考試及格取得結業證書,到職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之後每 2 年參加在職訓練。業者要建立自行評估、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內部稽核三道內控模型,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編製財報,半年報要在半年度結束後 2 個月內、年報要在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公告申報。

金管會也說明,已會商中央銀行,配合外匯管理需要訂定業務人員資格、客戶年度額度與交易控管機制,央行也可以要求業者申報虛擬資產交易資料。

既有業者有過渡規定,公報刊登翌日起 40 天內可陳述意見

母法施行前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業者,以及已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金融機構,草案就證照申請程序、財務業務與人員管理、內部控制都訂了過渡轉換規定。新聞稿沒有寫出過渡期長度。

草案會刊登在行政院公報,金管會網站也會公布總說明與逐條說明。各界可以在草案預告刊登公報的翌日起 40 天內,到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的「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證期局證券商管理組。

《虛擬資產服務法》的母法重點,包括許可制、穩定幣準備與罰則,可以參考台灣虛擬資產服務法完整指南。

風險提示

加密貨幣投資具有高度風險,其價格可能波動劇烈,您可能損失全部本金。請謹慎評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