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鏈有望進駐台灣,立院初審通過電信管理法修正案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通過電信管理法第 36 條修正草案,增訂條文但書放寬非中華民國國籍負責人與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此舉被市場視為引進 SpaceX 旗下星鏈(Starlink)等國際衛星通信業者的關鍵政策。對此,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等國內三大電信事業均表達尊重與支持,但同時強調國家安全、資料主權與在地監理機制的必要性。

電信管理法修正草案通過初審
立法院初審通過的電信管理法第 36 條第 9 項修正草案,針對以衛星通信設置網路的申請者,賦予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權,使其得不受現行負責人須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以及外資直接持股上限 49 % 與綜合持股 60 % 的限制。然而,主管機關進行專案核准時,必須嚴格審查包含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網路整體規劃、電信產業與服務市場發展,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 7 大要件。此項修法打破了長期的外資投資壁壘,旨在建構更具彈性的法制環境,吸引國際低軌衛星營運商合法落地。
國內電信業者表達立場
國內三大電信事業對此項修法採取支持與尊重的態度,期望在推動產業開放的同時,能兼顧關鍵基礎設施的國家級防護能力。中華電信長期佈局高軌、中軌及低軌衛星,旨在打造海、地、星、空多層次韌性網路,該公司表示國際業者的參與將共同提升災防應變與緊急通信之備援能力,期待能串聯國內衛星終端、網通設備等本土供應鏈拓展國際市場。台灣大哥大強調,促進國際衛星業者合法落地,必須以確保產業治理、資料主權與用戶隱私獲得最高保障為前提。遠傳電信則建議應將專家學者提出的資料落地、設置地面接收站及與本土業者合作等配套措施納入法律規範。
學者倡議參考日本模式
台灣通訊學會強調,提升通訊韌性不應以降低國家監理能力為代價,警示若未同步建立通訊監察、防詐、資安及退場機制,恐增加長期治理風險。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王維菁指出,衛星服務可以跨境,但法律責任不能,政府必須具備監督與緊急介入能力,學會建議參考日本實務經驗,如 KDDI、NTT DOCOMO 及 SoftBank 與 Starlink 合作的手機直連衛星服務,採取有條件、分階段開放的分流監理。國際業者原則上應在台設立具履責能力的法人,若涉及手機直連或使用我國行動頻率、號碼資源,則應強制與本地持照電信業者合作,設置境內地面站或具同等效力的節點。
法規鬆綁與低軌衛星產業鏈的發展,已在股市與本土關鍵零組件供應商中引發連鎖效應。網通大廠友訊(D-Link)近期成功打入 SpaceX 旗下 Starlink 星鏈計畫供應鏈,確認取得「低軌衛星網路資料交換節點專用交換機」專案訂單。該項低軌衛星硬體設備預計自今年 9 月起開始出貨,首年出貨量預估達 2 萬台,整體計畫數量達 5 萬台。受此利多消息與低軌衛星題材之資金追捧,友訊股價在市場上表現強勁,連續 3 個交易日攻上漲停板,顯示國際技術落地已實質帶動台灣本土產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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