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SP 法三讀後:境外穩定幣須金管會同意、業者過渡 21 個月

Elpon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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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SP 法三讀後:境外穩定幣須金管會同意、業者過渡 21 個月

立法院 6/30 三讀的《虛擬資產服務法》,最直接影響台灣交易人的是境外穩定幣 USDT、USDC 的法律地位。法案第 36 條規定穩定幣發行人須取得金管會許可,並會商中央銀行同意;境外穩定幣在台交易亦須主管機關同意。既有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在法施行後 12 個月內申請許可,21 個月內取得證照,必要時得再延長 3 個月。附帶決議並要求加強管理未經核准設立的境外交易平台、防堵洗錢與詐騙漏洞。

第 36 條:境外穩定幣在台交易須金管會同意

條文規定穩定幣發行人須向金管會申請許可,核發前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發行人限股份有限公司,並設有最低實收資本額要求。準備資產應與自有財產分別獨立,儲存於境內金融機構,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定期查核。發行人不得就其發行的穩定幣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境外穩定幣在台交易亦須主管機關同意,這條條款直接決定 USDT 與 USDC 在台合規平台上的交易對能否續存。鏈新聞 5 月 31 日另報導USDC/USDT 在台會計處理,揭示業者對這兩個幣的合規對應已進入會計與內控層次。

過渡期:12 個月申請、21 個月取證照、得再延 3 個月

法施行前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在法施行後 12 個月內向金管會申請許可,並在 21 個月內經金管會許可且發給許可證照,必要時得再延長 3 個月。未經許可且未取得證照者不得經營虛擬資產業務,未經許可經營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VASP 須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資通系統安全管理制度、營運持續性政策;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等罪且執行完畢未逾 5 年者不得擔任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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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決議:加強管理未經核准設立的境外交易平台

立法院通過 15 項附帶決議,其中明文要求金管會加強管理未經核准設立的境外交易平台,以防堵洗錢與詐騙漏洞、避免境外業者侵蝕國內產業發展。同一輪附帶決議並要求金管會在法案通過 1 年內,提出開放虛擬資產業提供衍生性虛擬資產商品服務的規劃案。

風險提示

加密貨幣投資具有高度風險,其價格可能波動劇烈,您可能損失全部本金。請謹慎評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