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大動作介入,Steaker 演變為吸金案?

Flo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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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大動作介入,Steaker 演變為吸金案?

台灣理財平台 Steaker ,涉嫌違法吸金詐騙數億元,負責人黃偉軒 Wilson Huang 和另外 4 名主管昨日被檢調到案約談,開庭後法官正式裁定負責人黃偉軒被羈押禁見,目前檢調單位將朝違反《銀行法》《刑法》詐欺等罪嫌偵辦。

前情題要

台灣理財平台 Steaker 是獲美國FinCEN監管,取得 Money Service Business (MSB) 牌照的公司,但在台灣並沒有註冊。該公司自 2020 年起在平台上推出多種投資方案,宣稱能提供 5.8% 到 88% 的年化報酬率,吸引許多投資人瘋狂投入,吸金金額高達上億台幣 (等值)。

在 FTX 破產之後,Steaker 宣稱部分用戶投資方案因透過 FTX 為平台,而損失 1067 萬美元等值代幣。該公司雖已被 National Standard Capital Asia (NSCA) 收購,執行長 Wilson Huang (黃偉軒) 也續任為客戶服務。但新投資人入主並未提供 Steaker 用戶補償,而是依相關法令規定向 FTX 進行求償,投資人的資金領回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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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大動作介入

12/5 財政委員會質詢時,立委郭國文詢問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台灣對 Steaker 這樣的資產管理平台的監管策略是什麼?黃主委首次承諾,除了洗錢防制的論述之外,目前正在跨部會研究,會對國內加密貨幣平台擴大監理。

12/21 檢調單位搜索約談黃偉軒等 5 人,因涉違反《銀行法》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營業金融資訊服務事業等法規,隔日依違反《銀行法》重罪向法院聲請將黃偉軒羈押禁見,其他 4 人則分別以 25 萬至 50 萬元交保。

銀行法相關規定

銀行法第 29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銀行法第 29-1 條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 125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穩定幣受銀行法規範嗎?

Steaker 在平台上收受的是穩定幣 USDC 和 USDT,並不是傳統的法定貨幣,算是有收受存款之嫌嗎?

我們找了近期相關的案例,根據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3277 號刑事判決,法院認為:

並非以實體現金幣別直接交付方式為必要,吸金犯罪手法上介入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流動模式,亦足當之。行為人所發放之註冊幣 (EP)、現金幣 (CP)、交易幣(TP),形式上固係電腦虛擬點數而非國內外法定貨幣,無論最後是否已兌換成實體國內外之法定貨幣,本均具有經濟價值,而屬國內外法定貨幣之變身。

如照其上所述,虛擬貨幣和穩定幣都有極大的可能比照辦理,認定為法定貨幣的變身。而 Steaker 不屬於銀行,自然不得收受存款。另一方面,Steaker 平台標榜著高於傳統銀行的固定收益,似乎也有吸金之嫌,若法官判定核實,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負責人對有關債務,也將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