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inbase提案自打嘴巴,到底需不需要新的監管機構?

P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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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inbase提案自打嘴巴,到底需不需要新的監管機構?

美國自 1930 年代所起草的金融監管法律,旨在對金融體系進行有效監督。但隨著科技進步,數位資產和加密產業的創新對舊有監管制度發起挑戰。而 Coinbase 於上週四發佈了一項新的加密產業監管制度提案,希望跳脫舊有體制,建立全新監管機構,但此說法似乎跟 2018 年的態度有所不同。

四大監管方針

Coinbase 的提案包含以下四個大重點,為加密產業量身打造更具建設性的方案。

1.在獨立的準則下監管數位資產

由於當前的監管體制下並沒有對數位資產提供良好的規範法則,監管機構大多利用現有的法規以零碎的方式對這些資產進行授權和監管。且區塊鏈技術、分散式帳本及去中心化應用取代了以往的各式中介機構,唯有對這些新興技術建立新的監管標準,才能使金融改革持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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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數位資產市場指派監管機構

為了避免對這些新興技術產生不同的監管標準,為數位資產市場指派一特定聯邦監管機構是必要的。此機構的權限需至少包含以下兩點:

  • 為數位資產市場制訂一個新的註冊程序
  • 為數位資產的投資人提供適當的揭露

此外,按照其他市場的慣例,應建立一個專門的自治組織,來加強監管制度,並對數位資產市場進行更精細的監督。

3.保護並授權數位資產持有者

透過以下三點來確保資產持有人受到足夠的保護。

  • 透過適當的披露要求以提高透明資產透明度
  • 防止詐欺及操縱市場的行為
  • 提高效率及增強市場的彈性

4.促進互動能力並追求公平競爭

去中心化協議的開發及點對點市場的創新,將持續產生新的應用,使得社會各產業獲得更多的金融機會。為了充分發揮數位資產的潛力,數位資產市場必須有能與跨領域的產品及服務互動的能力。唯有達成此目標,才能體現公平競爭、負責任的創新思維,並使得包含消費者及開發者在內的生態系統更加繁榮。

Coinbase 在文章最後表示,此提案還尚未完備,因為區塊鏈產業也還在不斷地開發中。但此提案也使美國監管機構看到了由被監管一方所提出的觀點,或許能在監管機構的決策當中帶來一些變化。畢竟,過時的法案硬要套用在現今的產業上,可能對監管機構也造成不小的困擾。

推翻自己在 2018 年的說法

在 2018 年時,Coinbase 的法務長 Mike Lempres 曾在一場名為 《加密貨幣及 ICO 市場審查》的聽證會上表示:

我們認為國會沒有必要建立新的監管機構或新的監管計劃,因為聯邦監管機構已經有足夠的權力來有效地監管此領域。

並認為,四大監管機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聯邦貿易委員會及金融犯罪執法局)應該能夠根據現有法律對 Coinbase 進行監管,只要監管機構之間相互協調,問題應該不難解決。

如今,Coinbase 卻提出新的一套監管提案,雖說時空背景不同,加密產業的市值及技術皆大幅地提升。但還是不禁令人聯想,是否因為 Coinbase 自身業務受到重重阻礙,才會強烈否定現有監管體系,渴望透過新的制度獲得更好的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