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預告穩定幣發行辦法:非銀行業者資本額至少新台幣 3 億元

Elpon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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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告穩定幣發行辦法:非銀行業者資本額至少新台幣 3 億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11 月 3 日公布「穩定幣發行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近日內將依行政程序法預告、徵求各界意見。草案規定,銀行、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的公司可以申請發行穩定幣;非銀行的發行人,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3 億元,而且必須公開發行、專營穩定幣的發行與贖回。

可以發行的穩定幣,是與新台幣或單一外國貨幣價值一比一連結的穩定幣。金管會同時修正兩項洗錢防制辦法,把穩定幣發行人納入金融機構的洗錢防制規範。

誰能發穩定幣:非銀行業者要 3 億元資本並專營

依金管會新聞稿,可以申請發行許可的對象有三類:銀行;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經金管會公告得申請許可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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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銀行的發行人,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3 億元,要辦理公開發行,而且只能專營穩定幣的發行及贖回業務。

穩定幣的種類限定為與新台幣或單一外國貨幣價值一比一連結。發行人受理認購與贖回前,都要先確認認購人和贖回人的身分。

準備資產不得低於流通量,定期由會計師查核

草案要求,發行人每一檔穩定幣的準備資產,按公允價值衡量的總價值,不得低於該穩定幣流通在外的總餘額,並要定期委託會計師查核。

發行人也要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持續性政策與程序,以及資通安全管理制度。權責機關依法要求限制穩定幣移轉或處分穩定幣時,發行人要確保能迅速處理。財務與業務資料要向金管會及中央銀行申報,對外揭露的內容與頻率也由辦法規定。

這些是子法層級的細節。母法《虛擬資產服務法》本身已經規定,發行穩定幣須經金管會許可並會商中央銀行同意、準備資產要全額信託,而且不得付息,條文重點可參考虛擬資產服務法完整指南。

贖回期限、境外穩定幣如何在台流通等細節,新聞稿沒有說明,要等金管會公布草案總說明與條文對照表才能確認。

穩定幣發行人納入洗錢防制,各界 40 日內可表示意見

洗錢防制方面,金管會預告修正「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以及「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重點有三項:

  • 指定穩定幣發行人為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8 款所定的金融機構,適用金融機構洗錢防制相關規定
  •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專責單位,可以兼辦防詐業務
  • 配合洗錢防制法條次變更,修正援引的條次與文字

草案除了刊登行政院公報,金管會也會在官網刊登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有意見,可以在公告翌日起 40 日內,到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的「草案預告」網頁陳述。

《虛擬資產服務法》7 月 22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金管會表示,草案預告後會持續與各界溝通,並配合該法施行日期發布生效。

同一天,金管會也預告《虛擬資產服務法》中有關虛擬資產服務商管理的 8 項授權法規命令草案。金管會主委彭金隆 9 月曾表示,正在制定的子法包括穩定幣相關規範,最快明年第一季公布實施。

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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