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官駁回Uniswap訴訟:以太幣是商品、平台免擔詐騙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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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官駁回Uniswap訴訟:以太幣是商品、平台免擔詐騙者責任

美國地方法院法官 Katherine Polk Failla 於昨日 (30) 駁回了針對 Uniswap 的集體訴訟,稱加密監管不明確的現狀讓身為投資者的被告們沒有追訴權,平台也不需要為詐騙犯罪者承擔責任。同時,他也對以太幣及比特幣為商品、而非證券的看法表達認同。

Uniswap 不需承擔第三方用戶的犯罪行為

作為 Uniswap 訴訟案的審理法官,美國紐約南區法院法官 Katherine Polk Failla 駁回了該訴訟,聲稱投資者在該平台上對詐騙代幣的投資損失,不應該也無法歸咎於平台方。

經了解,該訴訟源於去年 4 月,當時 Uniswap 創始人 Hayden Adams、Andreessen Horowitz 及風投 Paradigm 等遭到投資者集體訴訟,指控其透過交易所推動欺詐行為,提供並銷售未經註冊的證券,並要求 Uniswap 向金融監管局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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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lla 在法庭上指出,Uniswap 雖作為「營利性企業」營運,但不具集中的所有權結構,同時智能合約本身為合法執行,就如同當前大多數的加密商品交易一樣。

她也透過舉例表達看法:

汽車開發商也不需對任何使用該汽車進行交通違規行為的駕駛負責,因此該案責任應歸屬於銷售詐騙代幣的人員。

值得一提的是,Failla 同時也是 SEC 訴 Coinbase 案、及 Tether 與 Bitfinex 集體訴訟案的審理法官。

法官:監管當前的不明確,使投資者無法向平台追溯損失

Blockworks 報導,Failla 針對原告有關聯邦證券法的擔憂與疑慮,表示更適合提交給立法單位,而非提交給法院解決。

同時補充:

儘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陸續對加密資產提出證券指控,但最終定義仍未有一致的判斷標準。也就是說,出於監管現狀,Uniswap 的代幣銷售目前不受約束,因此投資者對平台也不具追訴權。

Failla 也表明,SEC 對 DeFi 的態度仍處於早期階段,因此在監管框架釋出之前,原告提出的控訴並不適用。

法官稱以太幣 ETH 為商品,而非證券

ConsenSys 律師發推表示,Failla 也在法庭文件中明確提及其對於比特幣 BTC 及以太幣 ETH 的看法。

以太幣是一種商品,而不是一種證券。

文件沒有單就該議題作討論與分析,僅是字面上提及,但也足以表達 Failla 所採取的立場。

雖然單憑她對加密貨幣的評論,並不能代表美國法律的明確分類與裁決,但仍可視為一項重要觀點。

支持去中心化還是中心化?

在 Uniswap 首席法律顧問 Marvin Ammori 的慶祝中,有用戶透過留言狠酸其先前因監管調查而下架代幣的舉動,該行為此前遭到用戶批評過於中心化,身為 DeFi 領頭羊卻屈服於監管,而損害市場發展。

我喜歡你們大肆宣揚去中心化的勝利與美好,接著再中心化且隨意地決定要下架哪個你們不喜歡的代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