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官駁回Uniswap訴訟:以太幣是商品、平台免擔詐騙者責任
美國地方法院法官 Katherine Polk Failla 於昨日 (30) 駁回了針對 Uniswap 的集體訴訟,稱加密監管不明確的現狀讓身為投資者的被告們沒有追訴權,平台也不需要為詐騙犯罪者承擔責任。同時,他也對以太幣及比特幣為商品、而非證券的看法表達認同。
Uniswap 不需承擔第三方用戶的犯罪行為
作為 Uniswap 訴訟案的審理法官,美國紐約南區法院法官 Katherine Polk Failla 駁回了該訴訟,聲稱投資者在該平台上對詐騙代幣的投資損失,不應該也無法歸咎於平台方。
經了解,該訴訟源於去年 4 月,當時 Uniswap 創始人 Hayden Adams、Andreessen Horowitz 及風投 Paradigm 等遭到投資者集體訴訟,指控其透過交易所推動欺詐行為,提供並銷售未經註冊的證券,並要求 Uniswap 向金融監管局註冊。
Failla 在法庭上指出,Uniswap 雖作為「營利性企業」營運,但不具集中的所有權結構,同時智能合約本身為合法執行,就如同當前大多數的加密商品交易一樣。
她也透過舉例表達看法:
汽車開發商也不需對任何使用該汽車進行交通違規行為的駕駛負責,因此該案責任應歸屬於銷售詐騙代幣的人員。
值得一提的是,Failla 同時也是 SEC 訴 Coinbase 案、及 Tether 與 Bitfinex 集體訴訟案的審理法官。
法官:監管當前的不明確,使投資者無法向平台追溯損失
Blockworks 報導,Failla 針對原告有關聯邦證券法的擔憂與疑慮,表示更適合提交給立法單位,而非提交給法院解決。
同時補充:
儘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陸續對加密資產提出證券指控,但最終定義仍未有一致的判斷標準。也就是說,出於監管現狀,Uniswap 的代幣銷售目前不受約束,因此投資者對平台也不具追訴權。
Failla 也表明,SEC 對 DeFi 的態度仍處於早期階段,因此在監管框架釋出之前,原告提出的控訴並不適用。
法官稱以太幣 ETH 為商品,而非證券
ConsenSys 律師發推表示,Failla 也在法庭文件中明確提及其對於比特幣 BTC 及以太幣 ETH 的看法。
The SDNY (Failla, J.) also explicitly found in its August 29 decision in Risely v. Uniswap that
Ethereum is a commodity, not a security.
No analysis of the issue, just the conclusion, but still, pretty definitive statement if you ask me.
👀👀👀 pic.twitter.com/KEc5Pf5kTC
— Bill Hughes : wchughes.eth 🦊 (@BillHughesDC) August 30, 2023
以太幣是一種商品,而不是一種證券。
文件沒有單就該議題作討論與分析,僅是字面上提及,但也足以表達 Failla 所採取的立場。
雖然單憑她對加密貨幣的評論,並不能代表美國法律的明確分類與裁決,但仍可視為一項重要觀點。
支持去中心化還是中心化?
在 Uniswap 首席法律顧問 Marvin Ammori 的慶祝中,有用戶透過留言狠酸其先前因監管調查而下架代幣的舉動,該行為此前遭到用戶批評過於中心化,身為 DeFi 領頭羊卻屈服於監管,而損害市場發展。
我喜歡你們大肆宣揚去中心化的勝利與美好,接著再中心化且隨意地決定要下架哪個你們不喜歡的代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