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美國法庭判決暗網交易平台:比特幣就是金錢,你是非法貨幣傳輸事業
台灣時間 25 日凌晨,美國聯邦法院判決表示,被稱為比特幣的虛擬貨幣是華盛頓特區《貨幣傳輸法》所涵蓋的一種「貨幣」。
這起判決的被告是名為 Larry Dean Harmon 的地下比特幣交易平台經營者,受控經營未經核准的貨幣傳輸事業,以及違反洗錢防止法。
首席法官 Beryl A. Howell 寫道:「所謂金錢,是一種交換媒介、付款方式,或是價值儲存,而比特幣就是這些東西。」華盛頓特區的法律適用於這些意涵,儘管它並沒有明確定義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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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違法經營的交易平台位於暗網,用來掩護毒品、槍枝與其他非法交易。起訴書中顯示,它在 2014 至 2017 年間,一共有 3.11 億美金的交易額。
據彭博報導,此一判決有可能讓加密貨幣交易平台,都變成非核准的貨幣傳輸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