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新聞專訪】楊岳平教授|加密貨幣定活存商品(債權、投資方案)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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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鏈新聞專訪】楊岳平教授|加密貨幣定活存商品(債權、投資方案)有違法嗎?

鏈新聞曾針對「加密貨幣定活存商品」進行專題報導,這種透過存入加密貨幣穩定或浮動獲得收益的產品,無論在中心化或去中心化平台,在今年都是一個熱門話題。比銀行利率還要好的定活存,可能會是吸引一般大眾的新興投資商品,期待區塊鏈應用普及的我們,自然是樂觀其成。不過,就台灣現有法令來說,它真的合法嗎?沒有吸金的疑慮嗎?若是業者出事,那該怎麼辦?

鏈新聞專訪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台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的楊岳平老師,來為我們解答幾個關鍵問題。

加密貨幣定活存商品,是違法產品嗎?

台灣知名交易所幣託首先使用的「債權」這個名詞推出定活存商品,接著 ACE 交易所也跟進使用推出。主要是透過存入美元穩定幣 USDT,來換取固定利率的 USDT。它會不會違反銀行法,有吸金的疑慮呢?答案是:依目前法院實務可能暫時不會違反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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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岳平老師告訴我們,回歸到基本問題:「你把錢放在我這邊,我給你利息收入。」這本質上是一個借貸行為,稱其為一種債權工具也沒有錯,但根據臺灣銀行法對存款的定義,存款也是一種債權工具,因此照理來說這類工具是可能有銀行法下的吸收存款疑慮(俗稱的「吸金」)。只是依照臺灣高等法院近年的判決實務,這類商品暫時不會構成銀行法下的吸收存款。

而不構成的原因是,這類商品都是以「穩定幣」為標的,例如存入 USDT 給 USDT 利息,基本上沒有直接涉及到任何國家的法定貨幣。

什麼是債權?

「非吸金行為」的關鍵:一起高等法院判決

楊岳平老師表示,為什麼用穩定幣就沒問題,這要談到一場「比特幣資金盤」案件在高等法院的判決結果。

2015 年,林姓被告等四人透過在幣託的比特幣帳戶,用後金補前金的方式經營資金盤。他們向投資者表示,前一輪投入 1 枚比特幣,在下一輪就可拿回 2.5 枚比特幣。只不過,前提是下一輪募集的資金必須是前一輪的三倍。這樣的資金盤模式自然很快就破滅,並且遭檢察官以違反銀行法吸收存款而起訴。

關鍵是高等法院2019年針對此案作成的判決,楊岳平老師表示,高等法院認為根據金管會發函,比特幣並非貨幣,僅屬數位虛擬商品,因此本案被告吸收比特幣不構成銀行法「收受存款」規定下的收受「資金」或「款項」的要件,因此認定不構成非法吸金。高等法院認為,要成立「收受存款」,所謂的「款項」,必須是法定通行貨幣或外國貨幣,比特幣既然被定義為數位虛擬商品而非貨幣,因此不構成「款項」。

楊老師進一步指出,高等法院另外認為吸收比特幣不構成收受「資金」,是因為目前金管會不允許銀行做收受虛擬貨幣存款的業務,所以高等法院認為吸收比特幣不是種銀行業務,不該構成收受資金。但是,金管會不讓銀行做虛擬貨幣業務的理由,是因為擔心銀行承受過高風險。高等法院判決的結果,反而使相對低風險的吸收一般存款受到銀行法的高度監管、但被認定為高風險的吸收比特幣存款,卻可以不受銀行法管制。法院這裡的邏輯其實並不合理。

楊岳平老師接著說,但也是因為這個判決,國內許多交易所提供的虛擬貨幣定存商品找到了不違反銀行法的基礎。儘管這則判決個案的標的是比特幣,而不是穩定幣,無法確定吸收穩定幣存款是不是 100% 沒事。但就非銀行業務的理由看來,穩定幣定活存似乎是可以不受銀行法管轄的。

楊老師也指出,雖然金融法規向來是由金管會解釋,但高等法院的判決是具有一定效力的。在台灣的憲政體系下,法院對法律的解釋效力基本上是大過行政機關的解釋。因此在最高法院或其他高等法院推翻掉這個解釋方法以前,這些商品構成非法吸金的法律風險會因為這則高等法院判決而獲得一定控制。

管不到?:以結論來說,對新創有利

楊岳平老師表示,儘管這起高等法院判決的推論過程有些瑕疵,但以結果來說,他認為是合理的。原因是,在台灣不管是比特幣或是穩定幣,都還稱不上一個被廣泛使用的支付工具。它還是個投資工具,即使是穩定幣它的規模還是太小、接受度也不高。因此楊老師認為,如果直接套用銀行法的規定在發行這類產品的新創事業身上,太過沈重了,也因此他認同這樣的結果,這對鼓勵金融科技創新是正面的。

投資人注意:法律真空地帶,實質保護少

儘管加密貨幣定活存商品不違法,但不代表沒有投資人權益保護的問題,投資人還是應該注意自身權益。無論是交易所推出的債權商品,或是私人機構推出的投資契約,由於可能不落入銀行法與證券法的管轄,若發生糾紛,只能依照一般民事法由民事訴訟審理。如果只是投資表現不符合當初的預期,投資人在法庭上不見得能夠爭取到權益。

老師告訴我們,部分沒有約定還本的加密投資商品,例如只是告知一定範圍的浮動盈虧但並沒有保證獲益的情形,屬於投資契約,這類投資契約如果沒有代幣化、且不是由外國人發行,那麼在臺灣現行法下既不構成有價證券,也不屬銀行法管轄,可說是掉入台灣的法律真空地帶。他認為,應將這類投資契約納入有價證券的範圍內監管,再透過分級管理,才能平衡投資人權益保護與金融發展。

另一方面,現在無論是中心化或者去中心化的加密貨幣定活存,主流平台事實上都是國外的經營者,一但牽涉到跨境訴訟,對於投資者的保護更是渺茫了。鏈新聞建議,加密貨幣仍是屬於發展中、實驗性質的產物,儘管定活存商品減少許多波動性風險,但仍有許多未知風險,投資者應適量且謹慎投資。

彭少甫、楊岳平
特別感謝:楊岳平老師(圖右)、區塊鏈大學聯盟創辦人彭少甫(圖左)協助訪談及內容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