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鏈條款公布逾月,關鍵兩項條文未施行,Starlink 仍無法申請

Elponcrab
分享
星鏈條款公布逾月,關鍵兩項條文未施行,Starlink 仍無法申請

被稱為「星鏈條款」的《電信管理法》修正案,7 月 21 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8 月 5 日由總統公布。一個多月過去,真正替 Starlink 解套的那兩項條文還沒有生效,而且依照修法自己的規定,它們要等行政院另外訂日子才會施行。也就是說,SpaceX 目前連提出申請都還不行。

第 95 條把星鏈條款從「公布即施行」裡單獨切出來

這次修的是《電信管理法》第 36 條與第 95 條。第 36 條新增的第 9 項、第 10 項,是讓衛星業者得以繞過現行限制的關鍵;第 95 條則決定這些條文什麼時候開始算數。

第 95 條現行條文:「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六條第九項及第十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廣告 - 內文未完請往下捲動

換句話說,這次修法其他部分在 8 月 5 日公布當天就上路,唯獨星鏈條款的核心兩項被留下來,施行日期交給行政院決定。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頁到 9 月 17 日為止,只有 8 月 5 日那筆總統令,沒有出現訂定施行日期的行政院令。

原本卡住 Starlink 的是持股比例與董事長國籍

第 36 條原先要求,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董事長並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SpaceX 一路堅持在台百分之百獨資,與這道門檻互相牴觸,這也是數位發展部長林宜敬先前指出的癥結

新增的第 9 項給了一條例外路徑:「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下列事項並核准後,得不受第四項及第五項之限制」,接著列出七款審酌事項,依序是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網路之整體規劃及推動、電信產業發展、電信服務市場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

這是個案審查,不是全面開放。條文給的是主管機關逐案核准的裁量權,不是自動豁免。

就算行政院訂了日期,NCC 還得先端出審查辦法

第 10 項接著寫:「前項核准之申請程序、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這代表開門要兩把鑰匙。行政院先訂出第 9 項、第 10 項的施行日期,主管機關再訂出申請程序、應附文件與審查基準的辦法,業者才知道要備什麼、依什麼標準被審。兩者目前都還沒到位。

附帶決議把地面接收站與資料落地列為考量

三讀當天另有附帶決議。依公視新聞報導,立委陳清龍等人提出的版本要求主管機關在法令完整建置前採納產官學意見、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並把設立衛星地面接收站與資料必須落地我國境內列為重要考量。

附帶決議沒有法律拘束力,但它透露了配套辦法可能會往哪個方向走,對一家堅持獨資的外國業者來說,這兩項要求都是實質成本。

法規之外還有一層:SpaceX 對台灣市場的意願

修法處理的是法律障礙,但那不是唯一的障礙。數位發展部長林宜敬先前轉述,數發部主動與 Starlink 聯繫後,對方回應台灣地小人稠、4G 與 5G 人口覆蓋率超過 99%,並未把台灣列為高優先市場。這是 Starlink 自己給的說法,不是主管機關的評估。

國內業者則各自找路。中華電信董事長在初審通過後表態爭取獨家代理或合資模式遠傳則已成為 Amazon Leo 的台灣經銷商立法院是在 7 月 14 日先通過初審,一週後完成三讀。

對想在台灣用 Starlink 的人來說,現階段的答案仍然是不行,只是理由換了一個—不再是法律不允許,而是允許的那兩項條文還沒開始施行,配套辦法也還沒訂出來。

風險提示

加密貨幣投資具有高度風險,其價格可能波動劇烈,您可能損失全部本金。請謹慎評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