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系NFT買到的究竟是什麼?元宇宙雞肉飯NFT之法律性質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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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系NFT買到的究竟是什麼?元宇宙雞肉飯NFT之法律性質初探

(本文由台灣虛擬通貨反洗錢協會理事、建權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 呂奕賢 撰寫)

NFT (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指的是一種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獨一無二等特性的數位資產 (或稱虛擬化資產),此類數位資產係透過區塊鏈技術進行交易,能用於驗證權利之存在及真偽。舉凡音樂、圖像、藝術創作、遊戲道具、遊戲角色等等,甚至是一則社群網站上的貼文,均得以 NFT 的形式對外販售。例如 Twitter 執行長 Jack Dorsey,將第一則 Twitter 貼文以 NFT 型式公開拍賣,最終以 1630.58 以太幣 (ETH) 得標並售出,價值約新台幣 (下同) 7,849 萬元;然而,得標者究竟獲得了什麼,是該則貼文的所有權?還是一個憑證?更廣泛的問,購買到 NFT 的消費者,究竟獲得了什麼?至今眾說紛紜。

NFT 至少可以作為無體財產權的轉讓、數位憑證、所有權表徵及詮釋資料等

筆者初步以為,某一特定具體的 NFT 之性質,不可一概而論,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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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者有可能是財產權的轉讓,尤其是無體財產權,極度可能透過 NFT 轉讓著作財產權,舉例而言,一位音樂創作家將自己的作品上鏈發行 NFT,並表示購得此一 NFT 者將擁有此一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則當此一 NFT 經消費者購得時,此一消費者在取得該 NFT 之時,亦同時取得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但必須強調的是,該作者亦可表示,購得此一 NFT 者,僅能作為一種數位憑證,購得者並不取得任何著作上之權利。

二者,如果是實體物品,例如一幅實體畫作,創作者 (或所有者) 將之拍照並把該照片上鏈發行 NFT 加以販售,此時購買到該 NFT 者,所購得之內容,亦須判斷雙方達成交易共識的內容,來判斷該 NFT 是否可以彰顯為該實體畫作的所有權表徵,抑或只是一個數位憑證,前者可依據民法第 761 條第 1 條後段、2、3 條之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來作為發行者與購得者間就該實體畫作的物權轉讓之表徵,但購得者再次出售予第三人時,便倘若二者間並無前開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之約定,此時,此一 NFT 即失去了所有權表徵的功能,與現實中的物權產生分岔,使得該 NFT 僅能作為一數位憑證;後者,有論者認為此種憑證功能的 NFT 是一種 Metadata (詮釋資料,又稱元資料、後設資料),此一 NFT 內記載創作時間戳記、畫作內容、畫作連結與截圖等資訊,筆者認為可資贊同。

在台灣,已出現了食物系 NFT,由發行店家在交易平台上發行 NFT,並設定當此一 NFT 在二級市場流通後,每次交易時,發行店家可獲得一定比例的分潤;近期正夯的元宇宙雞肉飯 NFT,其交易過程主要牽涉三方關係:「發行店家」、「在一級市場向店家購買而取得NFT的首次持有人 A」及「因在二級市場交易而取得 NFT 的持有人 B」。

在近期,NFT 已並非僅僅是表彰如音樂、圖像、藝術創作、遊戲等作品,其應用領域已相當廣泛且超乎我們的想像,更是出現了「食物系 NFT」,如臺灣即曾有鹹酥雞名店「師園鹹酥雞」(註:雞蛋豆腐好ㄘ)發行 NFT,取得該 NFT 之人即可至鹹酥雞店兌換相應之指定商品。

而 2021 年 12 月,亦有一款更特別之 NFT 於交易平台 OpenSea 發行,即為「元宇宙第一雞肉飯」(Metaverse No.1 Chicken rice)。此款「雞肉飯NFT」分為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為限定次數版 NFT,第二種形式則為終身免費版 NFT。

  • 限定次數版的元宇宙雞肉飯 NFT,其初始交易價格為 0.09 ETH (店家發行此一 NFT 時,相當於 1 萬元),且該 NFT 持有者得於獲得該 NFT 開始起算七日內,每日至指定店家免費換取一份雞肉飯套餐,七日後即無法兌換,惟若該持有者以不低於 0.09 以太幣之價格將該 NFT 出售予下位持有者,下位持有者亦可再獲得該 NFT 開始起算七日內,持該 NFT 至指定店家換取一天一份的雞肉飯套餐;
  • 終身免費版的元宇宙雞肉飯 NFT,其初始交易價格為 1.9 ETH (店家發行此一NFT時,相當於20萬元),該 NFT 持有者於購得後,可以不限時間,每天至指定店家領取一份雞肉飯套餐,且若該持有者以不低於 0.09 以太幣之價格出售予下位持有者,下位持有者亦可於獲得該 NFT 開始起算,每日可至指定店家換取一份雞肉飯。
  • 而在交易平台的分潤機制下,雞肉飯 NFT 在二級市場的每次交易,發行元宇宙雞肉飯店家均得抽取交易價格百分之十之比例作為發行店家的利潤。

由此可知,元宇宙雞肉飯 NFT 的交易過程,主要牽涉三方關係:「發行店家」「在一級市場向店家購買而取得 NFT 的首次持有人 A」「因在二級市場交易而取得NFT的持有人B」

然而,目前對於 NFT 之性質,實務對於其定性並無見解,而論者間亦是眾說紛紜,遑論是針對前述「雞肉飯 NFT」操作過程中各方之法律關係,目前學界及法院自無可能作出相關見解,尤其是操作方式較為複雜的「限定次數版」,其規則限制較多,實難以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予以界定。是以本文嘗試針對此類食物系 NFT 加以定性,並以元宇宙雞肉飯 NFT 作為分析標的,以下針對發行店家、持有人 A 及後手持有人 B ,探討渠等之法律關係:

元宇宙雞肉飯 NFT 之三方關係圖

一、 發行店家與持有者 A:針對 NFT 本身達成買賣契約,7 天每天 1 碗雞肉飯僅是贈與契約之內容

首先要討論的是,發行店家發布白皮書、路線圖抑或是在商品敘述中,將該商品的規則訂定清楚,此時發行店家與向其購買 NFT 的持有者 A (即消費者) 間關係為何。發行店家與持有者 A 間存有買賣元宇宙雞肉飯 NFT 的契約,是沒有疑義的,因此二人間存有買賣關係。

而發行店家預設相關買賣規則,預先擬定買賣元宇宙雞肉飯 NFT 之契約內容,並以此與不特定相對人訂定契約,不特定相對人 (即消費者) 在訂定契約時無法磋商該買賣契約之內容,足見提供定型化契約的發行店家處於要約人的地位,持有者則視其是否承諾或拒絕要約之意思表示以決定其是否受該契約之拘束,二者間似應存在定型化契約內容,故應依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規檢驗發行店家事先擬好的定型化契約內容,該定型化契約是否應符合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而沒有顯失公平,始為有效;否則,縱屬白紙黑字,且經他方當事人簽署,仍屬無效。

其次,持有者 A 向發行店家購買元宇宙雞肉飯 NFT,買到的內容究竟為何?是 7 碗雞肉飯本身嗎?還是 NFT 呢?如果只是買 NFT,這樣空投的 7 碗雞肉飯該如何解釋呢?抑或是 NFT 加上 7 碗雞肉飯呢?此時,筆者認為,應該回去探究雙方對於該 NFT 的買賣內容究竟為何。對於買賣標的內存有元宇宙雞肉飯NFT,這是絕對沒有分歧的,但雞肉飯呢?發行店家表示,獲得元宇宙雞肉飯 NFT 的持有者,可在獲得起連續 7 天,可以一天領 1 碗雞肉飯的空投 (免費給的意思),因此從字面意義來說,發行店家似乎意欲在銷售 NFT,雞肉飯至多只是贈品,如此將進一步衍生出如雞肉飯有瑕疵 (品質有問題等) 以及發行店家哪天不願再提供雞肉飯,尤其是後者,持有者A得如何主張權益的問題。

另一種觀點,我們可以回頭再看一次發行店家所設定的規則 (以 7 日的元宇宙雞肉飯為例):「…6.低於地板價 0.09 ETH 之轉讓、交易,則喪失雞肉飯 7 天的空投。」,其中,0.09 ETH 於筆者撰寫本文時之價格為 8574.71 元,若以每次交易分潤百分之 10 觀之,發行店家可以獲得約 857 元,1 碗雞肉飯約 122 元,約略較發行店家實體店面售價來的貴一些,足見即使持有者以 0.09 ETH 持續轉讓給下一個持有者,只要在 1 ETH 未跌破 2500 美元、1 美元兌 27.5 元新台幣之前提下,發行店家所領取到的交易分潤可以約相當於實體店面販售之 7 碗雞肉飯價格,從而,此 7 碗雞肉飯之定性對於持有者 A 來說,解釋為買賣契約之一部分,從而雞肉飯有瑕疵抑或是發行店家拒絕供應,將構成瑕疵擔保、債務不履行等相關責任。

筆者認為,我們應該還是要回到一件事-「發行店家販售元宇宙雞肉飯NFT與持有者購買該NFT時,雙方的買賣契約共識是什麼?」,此一問題的答案,顯然不會是購買雞肉飯,因為如果真的是為了購買雞肉飯,根本也毫無必要購買該 NFT,甚且,筆者認為發行店家有無空投雞肉飯也不是持有者在乎(或是非常在乎)的事情,畢竟該 NFT 的價格並沒有十分高昂到一般人消費不起,反而是大多數人均可以負擔的金額,因而毋寧來說,在 NFT 狂潮之下,發行店家賣的是 NFT 本身、一個噱頭以及盡早進入 NFT 市場後,後續的交易分潤看漲;而對於持有者來說,毋寧買的是「一NFT在手,希望無窮」,藉由投資該NFT,以期獲得數倍乃至於數十倍、百倍的報酬回報。從而,筆者認為,元宇宙雞肉飯 NFT 的性質,似較與無體財產權較為相近(註:NFT 本身有無可能是物?筆者認為尚有討論空間,為礙於篇幅,在此不多作討論。),發行店家在販售、持有者向其購買時,該 NFT 隨即由該持有者獲得,有處分、使用、收益等權利,至於 7 碗雞肉飯,其性質比較像是贈品。附帶論之,筆者認為,在終身空投、每天 1 碗的元宇宙雞肉飯 NFT 中,由於其初始販售價格、轉讓價格高昂,顯然店家早已將雞肉飯的成本包含其中,是此一 NFT 內的雞肉飯應為買賣標的之內容。

二、 持有者 A 與持有者 B:針對 NFT 本身達成買賣契約

由於持有者 A 跟持有者 B 都是一般人,且二人間對於買賣商品的想像都只有 NFT,並不包括「持有者 A 保證發行店家給付雞肉飯」一事,是二人間僅就 NFT 部分達成買賣合意,而二人間既然僅為一般買賣關係,依照一般買賣契約處理即可。

三、 發行店家與持有者 B:發行店家設定條件並將該條件向不特定多數人佈達,當持有者 B 達成條件之時,雙方間成立持有者 B 自取得使起算 7 天每天 1 碗雞肉飯為內容之贈與契約關係

由於發行店家與後手持有者 B 間並無任何交易關係,且持有者 B 亦不會認為自己是在與發行店家交易,是二者間並無可能存在買賣關係,惟有問題者,如何解釋持有者 B 得向發行店家領取 7 碗雞肉飯空投一事。

筆者認為,在我國民法上,並不否認要約人設定特定條件,並將該條件向不特定多數人佈達,當不特定多數人達成條件之時,雙方間自然成立契約關係,此又稱為「懸賞廣告」,套用到元宇宙雞肉飯 NFT 的案例,持有者 B 在向前手持有者 A 購買 NFT 時,隨即滿足了發行店家所設立的條件,雙方間自動成立贈與契約,發行店家自有連續 7 天每天給付 1 碗雞肉飯的義務,因此,當持有者 B 向發行店家出示 NFT 時,店家只要識別持有者 B 擁有該 NFT 及購得時間,即可知悉是否須給付雞肉飯,是元宇宙雞肉飯 NFT 的功能,除了其本身為 NFT 的價值以外,至多僅是領取雞肉飯的識別證或表徵。

在元宇宙雞肉飯NTF之後…

洋洋灑灑寫了這麼多,其實只是因為想吃雞肉飯,然而,NFT 已帶來更多的想像,近期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專員 Hester Peirce 在採訪中表示,帶有特定目的、金融化的 NFT,人們應該思考該 NFT 被認定為是證券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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