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反洗錢草案|庫幣觀點:實施詳細未制定前,已提前部署合規服務

Elponcho
分享
台灣反洗錢草案|庫幣觀點:實施詳細未制定前,已提前部署合規服務

台灣金管會提出的「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草案,25 日公開更新版本,並進入14 天的公眾意見徵詢期,預計今年七月一日正式實施。在定義納管行為範圍後,包含實施 KYC (客戶身份驗證) 已久的交易所業者之外,其他非交易所虛擬通貨業者也可能需要導入相關反洗錢政策。

例如,草案規範「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指為客戶保管私鑰者)」者,都算是規管範圍,首當其衝就是「錢包商」。鏈新聞訪問台灣硬體錢包商 – 庫幣科技 (CoolBitX),他們對草案有何看法?

庫幣觀點:草案帶來的衝擊有哪些?

(一) 虛擬通貨與法幣交換納管:對 OTC 業者較有影響

庫幣科技向鏈新聞表示,此處規範了所有虛擬通貨與法幣間之轉換,凡是提供此類服務渠道之業者,例如提供法幣入出金代買代賣服務、OTC 服務等,均被規範為虛擬通貨業者,因此需要建立起完整的 AML 以及KYC 流程 (以下簡稱 AML/KYC)。

廣告 - 內文未完請往下捲動

關於此點,目前各大交易所只要涉及法幣出入金交易,均已執行 AML/KYC,同時也經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實名認證,並提交給往來合作之銀行,此處之衝擊應不至於過廣。惟 OTC 業務或其他相類似業務,較無法知悉其統一做法,是否如交易所均有執行 AML/KYC,並且出具會計師實名認證,則仍有待觀察。

(二) 幣幣交換須納管:KYC 已成必要條件

庫幣科技表示,此最廣為所知虛擬通貨服務,即所謂幣幣交易,此常見於交易所最基本之會員交易功能,僅以信箱註冊即可開通幣幣交易之服務。

然此函令直接點出,提供虛擬通貨間之交換亦屬於虛擬通貨業者,即宣示以單純信箱註冊即可交易之時代已過去,往後只要涉及虛擬通貨間之交換,均要執行 AML/KYC,亦應受上開函釋所涵蓋。

(三) 虛擬通貨之移轉服務須納管:涉及業者廣泛

庫幣科技表示,涉及虛擬貨幣在不同地址之間之移轉即屬之,此一範圍更是十分廣泛,專門提供虛擬通貨之移轉業者,或如去中心化交易所,在此都會被認定為虛擬通貨業者。

(四) 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債權、基金都在內

庫幣科技表示,此處就虛擬通貨發行,典型即指 ICO、IEO 均屬之;至於後段所提之「相關金融服務」,則可見現在虛擬通貨市場中常見的類似傳統金融服務,例如期貨合約、債權借貸、虛擬通貨基金等如同傳統金融服務,亦應涵蓋在內。

庫幣觀點:非託管私鑰之錢包商,不納管合理

在 25 日公布草案前,針對非託管私鑰的管理工具業者 (如:冷錢包商) 是否納管一事,曾有過討論,最終決定不在納管範圍中。

庫幣科技表示,非託管型錢包猶如保險箱,僅為存放虛擬通貨之工具,當用戶買斷取得非託管型錢包後,業者並未取得該錢包之私鑰(如同上述保險箱密碼),甚至非託管型錢包由用戶轉予他人使用,業者也無法知悉究竟是誰取得該錢包。

此處如果參考FATF之相關規範,「Safekeeping and/or administration of virtual assets or instrument enabling control over virtual assets」,如果從其字面上解釋,似乎對於此種儲存設備或服務上的虛擬通貨擁有「控制權」或「管理權」者,始屬於虛擬通貨業者,才有辦法對其持有者進行AML/KYC。

而非託管型錢包業者現實上並未掌管使用者之私鑰,對於用戶之虛擬通貨或其工具根本未有掌控權,實難期待使用者在使用冷錢包時,錢包業者能有辦法知悉使用者,並進一步 KYC/AML。因此,透過銀行或交易所等進行管理,更有其實際意義及可能。